案情简介:
请求人张某某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安全插座”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10146147.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向太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称,其于2020年11月通过网络(电商)购买到的PX-G52系列无孔插座,系被请求人山西某高科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该产品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的结构完全相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指控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和产品结构与被请求人早先生产的产品相近似,但早已停产,不再生产类似产品。且该产品源于被请求人专利“分导式无孔插座”(专利号CN201310092451.8)。
知识产权部门裁决:
涉案产品的结构和特征与专利“一种多功能安全插座”不相同也不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涉案产品按照技术划分特征,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结合特邀第三方专家对涉案产品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综合研判,被控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请求人不服上述行政裁决,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1月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我省首例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专利侵权纠纷取得胜诉的案件。不仅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明事实提供了方法路径,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实施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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