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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由于制作成本低,而权利人维权又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的问题。这一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重拳出击,严惩盗版软件恶意侵权者,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月31日,上海知产法院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被查处后被告仍扩大侵权规模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的提供商,对涉案软件CATIA V5 R20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成立于2015年2月,是一家城市微行纯电动车研发与制造的创新型现代化企业。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CATIA计算机软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同年2月22日文化执法总队对被告经营场所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CATIA软件。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授权的销售代理商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原告为此向上海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告知被告抽查比例以及将根据抽查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数量。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5万余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被告在庭前会议时辩称,其安装的软件中8套具有合法来源;文化执法总队现场执法后,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也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的原因不是不愿意付款,而是内部管理不善所致;被告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
但正式庭审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主观恶意明显赔偿原告9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证据保全时确定的相关推算规则,认定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被告虽辩称其部分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其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但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此前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一方面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另一方面,由于其与原告达成和解,文化执法总队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后,其在未获得软件合法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由此可见,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五十万元,故法院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综合考虑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以案释法】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在宣判后特别指出,该起案件开庭审理时,原告到庭,但被告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可能有误解,认为被告只要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审理和判决,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相应规定,如果被告收到法院传票的合法传唤,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就算被告不到庭,法院仍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还表示:“当今社会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使用正版软件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判决倡导社会公众支持正版,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让盗版彻底失去市场,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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