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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讯店、B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发布日期:2023-10-26

          本案中,原告B公司在2017年9月11日公证取证被诉侵权产品后,直至2020年8月14日才在原审法院完成网上立案。B公司提起的诉讼虽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其取证行为与起诉行为之间间隔将近三年,并且没有给出合理解释为何时时隔近三年才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虽然认可B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法院又指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权利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B公司完成公证取证后本可及时告知A通讯店涉嫌侵权并与后者协商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寻求救济,但其在公证取证后时隔近三年才提起针对A通讯店的侵权诉讼,加之A通讯店仅是个体工商户,在侵权风险防范意识、证据保存意识、证据保存条件、证据收集能力、诉讼对抗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B公司等量齐观,故客观上可能导致A通讯店无法及时、有效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进而无法与B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展开实质性的对抗。因此,B公司在本案中怠于起诉的行为,难谓符合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诚信原则。”

         从上述案件可知,原告自2017年即完成了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取证行为,但是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直至三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2020年才对被告提起诉讼。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仍然具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没有获得抗辩权,但是,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原告在案件中怠于起诉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

         启示

         虽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于何时提起诉讼由权利人自行决定,但是,诉讼时效的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从而达到尽快稳定社会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理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在诉讼实务中,我们建议客户在完成侵权行为取证后,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人提起诉讼。除非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对过晚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法院可能会考虑其诚信问题。(来源: 康信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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