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A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延禧攻略》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北京A公司发现2018年10月25日被告晋城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某某云”App应用程序“卫视频道”提供《延禧攻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于2020年5月8日、2021年3月10日向B公司邮箱和住所地邮寄律师函,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对《延禧攻略》等20部作品的侵权,并协商处理。B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下架了《延禧攻略》等所有影视作品。2023年5月22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对《延禧攻略》影视作品的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B公司抗辩“某某云”App是一款纯公益性的手机应用软件,现App“卫视频道”版块的内容已全部下架处理,A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A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另查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北京A公司等5个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陆续就B公司经营的“某某云”手机App应用程序影视作品播放侵权问题,向北京、湖南、常州、晋城等多个地区的法院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本案诉讼前,法院已通过判决或调解方式确认B公司赔偿各权利人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案件开庭后,双方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权,不以是否盈利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A公司通过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A公司主张不超过诉讼时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APP程序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权利人授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自媒体人在表达自己的价值观,构建自己社交网络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版权侵权问题。有些自媒体人为了吸引流量、博取知名度,未经权利人许可,会在自媒体平台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该行为即使不直接获利,也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大家,增强版权意识,注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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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