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侵权角度如何看待,图片来源网络告知后必删除!注:“图片来源于XXX,如侵权,告知必删除并道歉”这一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存在被起诉的风险,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和动机。
目前,网络上大多数的“盗版”都属于侵权行为,但有一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这类情形并不构成侵权,自然不会受到起诉。
在网络平台上较为常见的合理使用包括: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个问题、在作品中恰当地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然会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复制或引用已出版的作品。但是合理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合理使用中,不能侵犯版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使用他人作品,即使使用他人作品,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用于营利活动。
照片若不能认识原作者本人,用户也应尽到合理的努力查找义务,尽量查询图片的用户或网页。如果只从哪里看到,哪里标注,就会有没尽到合理的努力寻找责任,甚至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这张图片来源于网络”,也就是说,用户根本不找找,而且没有注明来源,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构成侵权,这就是起诉的危险。
在使用其他的图片时,如果很难辨认出原作者是谁,或者已经尽力查找,但是仍然无法肯定它是否是原作者,标示出能找到的最早出处,这种情况,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仍属于侵权行为,但可以理解,只要在原作者提出主张后,删除图片或注明原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即可。
如果是恶意侵权,就是知道原作者是谁,故意不解释,只标注侵删。
如属恶意版权侵权,即明知道原作者是谁而故意不作解释,仅标注“侵删”,不标注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属明确侵权行为,存在被起诉的风险,如果原作者提起诉讼,用户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的损失,也许有人不理解,用图画不进行赢利行为,为何要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是否要进行财产赔偿与使用者是否获得利益无关,主要看原作者损失的情况,例如,所用图片所用价格是多少钱一张,由于使用者的使用,间接损失了多少笔交易等等,根据裁判员的判断赔偿金额。
如果把图片用于赢利行为,如利用图片打广告等,即使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要利用他人作品从事赢利行为,即使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都是侵权行为,要利用他人作品从事赢利行为,就必须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要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许多情况下,“侵删”仅仅是用户自己为自己找的借口,一种自我主张的免责声明,对原作者来说,这种行为其实很让人觉得可笑,他说,有许多理由,都是因为用户自己的原因,而不是自己的。但即使注明出处,即使最终删除,侵权也已经发生,发生的事情也发生了,不存在是因为删除。
图画虽然小,侵权大,所以作者自己要有版权意识,被侵权归根到底还是被动的事情,许多作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因此侵权的渠道也比较窄,因此可以授权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处理,提高侵权率。
由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护(品牌打假)公司,一般都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庭裁决的赔偿分成,合作方式。与权利人合作,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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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专业的品牌打假代理公司一般在全国各地有分公司,权利人走大批量维权,无成本。
在外包知识产权商业权利保护(品牌打假)公司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商业权利保护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的全部费用,权利人享有侵权赔偿份额。
现因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而得到的赔偿已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