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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以及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0

电影不只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电影的历史已超过一百年。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有深远的影响。科技的进步,使得电影的创作手段更为丰富,为电影的传播拓宽了渠道,为影片更为广阔的市场开拓了空间,同时也对电影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当今数码电影,是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电影作品。


互联网使得非法复制电影作品.翻录.传播变得极为容易,如此,影片作品的版权也更易受到前所未有的侵害,今天我将带给大家一部《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电视剧侵权案例。


在2014年主演的新剧《宫锁连城》热播后,立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指出该剧严重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梅花烙"是指对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的上诉。最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9个基本相同的主要情节,并认定《宫锁连城》所涉及的情节与原告方剧本“梅花烙”和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有创作关系,而这出戏是根据《梅花烙》和小说《梅花烙》改编的。此案经二审审理后,于2015年12月终审判决《宫锁连城》复制原版,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宫锁连城”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梅花烙”道歉。得到五百万元的赔偿。这句话说得好,剽窃情况属实,琼瑶要赔偿五百万,公开道歉。


还存在什么其他侵犯作权者的行为?
1.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出版.表演.播放.编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拥有出版专有权的书籍;
3.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分发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带,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散发。
4.未经录音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录像制品;
5.未经许可,不得复播或复印本.本法律另有规定的。
6.除另有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损害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采取的保护与创作权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未经作权利人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允许,有意删除或更改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电子资料;
8.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
对以上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处罚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如情节严重,可处以罚款,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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