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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明星写真被擅自用于打广告,肖像权侵权怎样赔偿!

发布日期:2021-12-31

在当今这个因特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明星人像权利,利用明星、艺术家的照片进行宣传,广告现象尤其明显。而在这交通之王的时代,明星肖像无疑是最好的转流武器。运用明星效应,既能给企业营造好的形象,又能得到众多粉丝的支持和喜爱,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但也有很多人没有权利,但明星照片是未经许可,未经许可,用明星照片为产品做广告。人像侵权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一些明星因肖像权纠纷频繁被起诉。


在当今这个因特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明星人像权利,利用明星、艺术家的照片进行宣传,广告现象尤其明显。而在这交通之王的时代,明星肖像无疑是最好的转流武器。用明星效应来塑造企业形象,能得到一大批影迷的爱戴和支持,而有的则是没有权利的,而明星照片则是未经许可,用明星照片为产品做广告。人像侵权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一些明星因肖像权纠纷频繁被起诉。


尤其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包含了明星美妆、护肤品和女装销售广告,这几家公司公布明星照片的内容是为了利用明星肖像的商业价值进行宣传,从而经营化妆品、护肤品、女性服装销售获取经济收益,肖像被用在未知或未授权明星身上,这是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还会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明星在照片上的肖像,侵犯了明星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物,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对艺术意义(摄影)来说,人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下,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再现人像拥有者的人物。合法的肖像中包含着肖像拥有者根据肖像所享有的个人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如果不经同意,享有肖像权,就不能利用公民的肖像牟利。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对其进行终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索取赔偿。


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未经公民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广告、商标、装饰窗等,均属侵犯公民肖像权。民事责任方式是我国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责任方式。公民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属于非财产责任,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国内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大致有:一是以利益为目的,以利润为补偿标准。这就是说,不管情节严重与否,不论是否有利润,只要非法使用是为了赢利,肖像业主要求赔偿,侵权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非营利侵犯肖像权,即确定侵害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以情节严重的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较轻,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确定赔偿。

从总体上看,明星的知名度比较高,侵犯肖像权会影响其商业价值,相对损失较大。因此,影星应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如发现其肖像权受到侵犯,将被用来进行商业活动、牟利,勇敢地诉诸法庭,请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害,明星可以选择与知识产权商业权益保护公司合作,权益保护权要求授予知识产权商业权益保护公司,不仅不承担各种费用,也可享有一定比例的补偿。切实解决肖像侵权纠纷,实现零成本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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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明星发现有人盗用照片,肖像权侵权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时,一般喜欢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金额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没有任何费用,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现在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赔偿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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