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另一方的注册版权非常相似,显然,如果对方在注册前发布了,未经对方授权,使用他人设计的图样进行注册,并将其注册为具有法定所有权的设计图形,构成侵权,它本来是作为商业用途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为合理使用,可参照第22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除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名称外,不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任何影响,并合理地损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1)利用他人已出版的著作,供自己研究或欣赏;
(二)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应当在该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了报道新闻,必须复制或引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播放其他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文章,但不得刊登、播放;
(五)公共集会上出版或播放报纸、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的讲话,除非不能刊登或播放作者的发言;
(六)翻译、改写、编辑、播放或复制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但不应发表或分发;
(七)国家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出版的作品进行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纪念馆、博物馆、画廊、艺术馆、文化馆等,复印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提供不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或向表演者付费的出版物,不得从中受益;
(十)制作、绘画、摄影、录像带和其他公共展览;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并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有阅读障碍的人能感觉到的方式,将出版的著作分发给他们;
(十三)其他行政法规的条款。
上一款规定可以适用于行使权利的限制。
一般说来,如果已申请的商标已经构成侵权,建议可以与版权所有者商议,用图付费,较早解决比拖延解决要好,具体案例可参照加多宝和王老吉。如另一方发现贵方为侵权做好侵权赔偿的准备,第41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非法收入无法确定,法院将依侵权情节,赔偿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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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当图形版权被侵权时,可以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合作,不需要权利人承担成本费用,可以做到不花一分钱,坐享维权赔偿分成。
权利人出案子,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出人力物力、财力,对与原创设计师来说,少不了和侵权盗图的打交道,可以全权授权委托、全风险代理案件。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