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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索赔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2-03-11

      现如今,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越来越被大众所重视,商标侵权也是相当常见的。商标侵权纠纷,行为人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停止侵权等。所以商标侵权索赔是可以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或者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协商处理;仲裁解决。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经典案例】
2008年4月2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审结果:
2010年4月经法院审理认为: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是“阿迪王”企业名称和“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在文字组成、发音、外观等方面综合对比,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二是“阿迪王”作为使用企业名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客观上具有了影响力,已为相关消费者群体所知悉,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所以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之后,阿迪达斯不服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依然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合理,维持一审判决。一是“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存在明显的差异,继续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出,纷争继续
判决虽已出,但纷争却未停。2013年,阿迪达斯又以“阿迪王”侵犯其商号权,一纸诉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至2013年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至此,双方辗转多地、持续5年的商标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最后结果是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在五年的纠纷中,阿迪达斯一直没有胜诉过,但阿迪王肯将商标给阿迪达斯也是因为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一直被冠以山寨之称并不好听,对于企业的未来也有影响。所以这次阿迪王放弃商标使用,阿迪达斯也对阿迪王有一定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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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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