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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服装公司商标侵权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08

大牌服装公司商标侵权怎么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大品牌服装公司发现商标侵权法院诉讼索赔时,一般选择外包给第三方打假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机构),尤其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风险代理法院诉讼索赔,侵权赔偿金分成。服装公司自己没有任何费用,就有侵权赔偿金收益。

服装公司侵权大牌商标怎么处理,服装店侵权商标怎么处理,乔治·甲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乔治·甲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简称甲分公司)因与被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北京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北京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服装商标侵权。

首先,关于商品及服务的类似问题。本案中,甲公司、甲分公司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第40类“服装定制”服务中使用了“ARMANI”“甲”标志,包括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店铺装潢上的使用。对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认可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并称其所销售的服装产品系其承接服装定制订单后,由杨军授权的公司进行生产。原审法院认为,基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提供“服装定制”服务中使用“ARMANI”“甲”标志。但甲公司、甲分公司作为权利基础的涉案权利商标系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其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所涉的“服装定制”服务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明示的类似商品/服务。故甲公司、甲分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张涉案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请求给予相应保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在判断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时,应首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被诉侵权行为所涉的“服装定制”服务是否构成类似。

对于商品与服务类似的问题,应考虑二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服装系服装定制服务的目的和成果,二者存在紧密的关联,且其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存在一定的重合,故二者构成类似的商品/服务。据此,本案不存在对涉案权利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必要性,故原审法院对甲公司、甲分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由甲公司、甲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陈述可知,甲公司、甲分公司在乙公司经营的“EMPORIOARMANI大中华区高级定制新国展店”定制及购买的衬衫、皮夹上,以及位于北京市新东路12号院3号楼星天地(店铺招牌显示为“EMPORIOARMANI”)的店铺中陈列的衬衣等样品上标注的“ARMANI”标志与涉案权利商标“ARMANI”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整体外观亦极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甲公司、甲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杂志、相关荣誉、裁定、判决等证据,可以证明其“ARMANI”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翻译“甲”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在“服装”商品上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故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服装定制”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ARMANI”标志及对应的中文翻译“甲”,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造成混淆。因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未经甲公司、甲分公司的许可,在其提供“服装定制”服务的过程中将“ARMANI”“甲”标志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及店铺装潢之上,已构成侵犯甲公司、甲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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