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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名牌”以假乱真的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3-05-26

      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蹭名牌”的“香哓云醋”就遇到了“货真价实”的“云晓熏醋”。

       原告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益民公司)依法享有第224342 号“云晓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醋。“云晓”品牌自创立以来,经过原告多年努力经营云晓熏醋广为人知。云晓熏醋在甘肃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2022年,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武威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接到凉州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转来被告甘肃某商贸公司侵权违法线索,依法扣押:标识“云晓熏醋”316桶、“香哓云醋”1607桶、无标签贴桶装醋1466桶以及大量未使用的“香哓云醋”标签贴、“香哓云饺子醋”标签贴、武威某公司标签。另查明,被告某公司销售“香哓云”醋金额约18857.25元。已扣押未销售“香哓云”醋按销售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215.75 元,已扣押未销售“云晓熏醋”按销售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932元。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某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若侵权行为成立,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及辩论。

      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益民公司依法享有对第224342号“云晓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甘肃某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云晓熏醋,桶体标签标示:云晓熏醋,有图文商标、被告某公司名称,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就其侵害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关联公司虽注册成功“香哓云”商标,但与本案被告侵权时使用的商标“香哓云醋”明显不同,被告公司销售“香哓云醋”食品的行为,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混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系张某某自然人独资公司,张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独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张某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合议庭合议后,该案当庭宣判:一、被告甘肃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第224342号“云晓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香哓云醋”醋食品商标名称。二、被告甘肃某商贸公司、张某山在《武威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被告甘肃某商贸公司赔偿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张某山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市场上“山寨秀”层出不穷,恩念、粤利粤、超熊洗衣粉等“蹭名牌”以假乱真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发展之道靠创新,经营之道在诚信,以“蹭名牌”方式注册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等,不但会误导消费者满心欢喜却买到“冒牌货”,而且损害正品商家的经营和商誉,同时也会助长自身的创新惰性,严重破坏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和创新风气。

      近年来,凉州区法院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2件,办结48件。下一步,区法院将继续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出发,通过开辟专栏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进一步规范企业交易行为,提高市场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和抗风险能力,为知识产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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