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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商标被“镜像”侵权法院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李宁商标被“镜像”侵权法院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李宁公司在企业日常监测中发现,一家名为狠爱鞋服公司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运动鞋,其相关标识有侵权嫌疑。于是,李宁公司购买了狠爱鞋服公司通过网络售卖的运动鞋,经过比对,李宁公司发现,该运动鞋印刷图案为厦门臻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牧公司)的持有商标,而另一面则印有该标识的镜像版。李宁公司认为该镜像版标识与自己品牌的相关标识近似,遂将狠爱鞋服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侵权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狠爱鞋服公司辩称,自己所售的运动鞋上的商标系依法注册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并无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狠爱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标有与臻牧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鞋类产品特殊性,由于每只鞋有两个侧面及每双鞋本身左右脚的原因,鞋类产品在印制标识时需要对称印制镜像标识,被诉标识是对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侵犯的不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这样,李宁维权之路出师不利,以败诉告终。随后,李宁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李宁公司认为,任何商标、标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一枚已注册的商标或是未注册的图形,不论是拉长、颠倒、倾斜,使用的限度在于不能造成他人混淆,误以为来源于他人或与他人的商标有特定联系。不论是镜像、颠倒、倾斜的使用,一旦改变商标原有特征后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淆的,就构成侵权。因此,狠爱鞋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狠爱鞋服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角度以及线条的粗细变化均和权利商标基本一致。当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鞋类产品上时,从整体上看,相关公众难以注意到小勾的差异,因此,被诉侵权标识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与权利商标差别细微,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福建高院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狠爱鞋服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镜像使用的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李宁公司对其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狠爱鞋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经典意义:

李宁商标遭侵权案例警醒我们,商标即企业的无形资产,我们应该及早进行商标布局,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此外,企业在日常发展过程中应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提前对商标面临的隐患进行剔除,防止自身所持有的商标遭到他人的冒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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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镜像”侵权法院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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