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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解百纳”红酒商标侵权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超市销售“解百纳”红酒商标侵权赔偿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由烟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2012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5019117号“”商标由烟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米酒;烧酒;开胃酒。有效期经续展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17日,烟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持有的上述商标授权原告在其商品(含包装、广告、销售及经销)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证据保全)、商品鉴定、提起诉讼,以及处理其他与商标维权相关的诉讼事宜,授权期限为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及续展期间。

2021年4月5日,受原告委托,南京国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指派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4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以及南京国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村街××路××大楼超市新开南路店”的店铺。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标有“华梦经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的价格为76元的葡萄酒一瓶。购买过程中,公证员见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食品超市)。消费过程结束后,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带回进行封存并交由委托代理人留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根据上述购买过程制作了(2021)苏宁秦淮证字第3253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正面、背面瓶贴印有“华梦经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其中“解百纳”三字与原告第174888号“解百纳”文字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瓶身正面上部瓶贴印有“CABERNET”字样,与原告第5019117号注册商标相比均为字母排列组合,首字母相同,且均把首末字母做了放大化处理;瓶贴标注制造商为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

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食品超市于2004年1月12日成立,经营者为王金凤,经营范围为百货、食品、烟、酒、日用杂品、针织品、纺织品、服装、鞋帽零售、食品加工、快餐。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其销售的商品系从案外人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进货,并提交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送货单、《证明》原件,加盖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葡萄酒实物两瓶。上述送货单显示抬头为“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送货单”,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所列商品为华梦经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数量6瓶,单价58元,金额总计348元),收款单位为“汉沽百丰食品超市”,并加盖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上述葡萄酒实物两瓶与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及正背面瓶贴均相同,只是颈部瓶贴及玻璃瓶材质略有区别,被告主张该酒与被诉侵权商品为上述同一销售单所进货物,但因流通性差至今未销售出去。2021年6月18日,天津梦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其于2014年12月20日送货给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食品超市的华梦经典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六瓶,生产日期是2014年11月17日,其中三瓶是磨砂玻璃瓶包装,三瓶是光面玻璃瓶包装。

再查,原告主张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仅提交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法院判决: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1748888号、第50191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食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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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商标侵权赔偿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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