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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记录作为商标侵权赔偿额的重要依据

发布日期:2022-05-15

网店销售记录作为商标侵权赔偿额的重要依据,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原告斐乐公司以被告肖某某在其开办的淘宝网店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鞋子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60万元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公证取证的内容显示,被告网店销售的两款侵权产品销售量共计1540件,单价为每双368元,可计算出销售金额为566720元。另外,这两款侵权产品显示的库存为近3万双。

法官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某某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斐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肖某某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斐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是认为一审判决的金额过低,不足以惩戒恶意侵权行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肖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提交的经公证的网店的公开销售数据可以作为认定销售金额及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肖某某销售的两款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为566720元,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服装零售利润率32.4%,可以得出其获利至少为183617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显然偏低,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适应,亦不足以对恶意侵权行为施以足够的惩戒。遂依法将赔偿额调整为20万元。

经典意义: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大量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电商平台存储的网店经营者的销售数据,由于来源于中立的第三方,该数据所反映的事实相对客观,可作为权利人证明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情况的重要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商平台公布的销售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明侵权行为人销售数量的证据。鉴于这些平台上展示的产品数据完全对外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查阅、分析该数据,对相关店铺的销售情况作出基本判断。侵权行为人如对该销售数量有异议,比如主张存在刷单行为等,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权利人掌握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后,无论是通过以主张侵权人获利的方式还是以法定赔偿的方式来确定赔偿额,都将占据更大的主动权。本案二审之所以将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大幅提高,就是依法将被告在电商平台上公布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重要依据,并将该情节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一个参考要素。二审判决结果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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