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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1938年至今一直沿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校名,是首批进入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各新闻媒体在对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报道时,多使用“哈工大”这一简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还陆续注册了包含“哈工大”文字在内多个图文组合商标。被告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的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销售等。哈尔滨工业大学认为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哈工大”等字样。

法院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哈工大”三个字,也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中特有的美工字体,故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三个字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原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被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三个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其对为何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哈工大”三个字未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哈尔滨工业大学声誉的故意,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改判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哈工大”字样。

经典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该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本案二审中,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变更经营范围,与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存在重合,并非判断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其使用“哈工大”三个字作为企业字号,明显有攀附哈尔滨工业大学声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二审判决对保护知名高校名称或简称、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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