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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嘉陵江”浮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印象嘉陵江”浮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系名称为“浮桥护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29日,设计人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洪辉。2018年6月至8月,刘洪辉多次代表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参加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作为政府采购人的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的设计讨论会。后刘洪辉代表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文旅公司)参与浮桥方案设计评选及相关会议。2018年9月起,中土文旅公司向浮桥项目提供了初步设计图、施工图和设备清单等资料。同年11月,在收到南充市园林管理处支付的36万元设计费后,中土文旅公司向其交付了全套设计和施工文件。德立公司为中土文旅公司的法人股东,其与中土文旅公司在主要负责人、部分核心员工、办公场所及经营业务上有一定的混同。德立公司后未中标“印象嘉陵江”浮桥工程施工项目,遂以南充市园林管理处及浮桥项目社会投资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方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四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浮桥、消除影响、登报道歉,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工程中的浮桥板上使用的浮桥护栏板设计来源于德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南充市园林管理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工程中采用上述设计得到了德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许可,遂判决驳回德立公司的诉请。德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默示情形,即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专利默示许可成立有三个条件:在主观状态方面,刘洪辉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对德立公司作为申请人、刘洪辉作为设计人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与中土文旅公司提交给南充市园林管理处的涉案浮桥设计实质系同一设计是明知的;在客观行为方面,德立公司已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南充市园林管理处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在合理对价方面,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与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对涉案浮桥设计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的使用费用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中也无成熟的审判经验。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紧扣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强调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信赖保护和利益平衡,从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合理对价三个方面对专利默示许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则化探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本案的裁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对于判断专利默示许可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推动专利有效实施及专利成果转化和运用亦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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