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鲨商标侵权版权维权品牌打假第三方机构公司

牛鲨律师平台

某食品公司法院诉讼侵害商标权

发布日期:2022-05-23

某食品公司法院诉讼侵害商标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因权利人授权享有第3779144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某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秋•道斯”肉类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秋•道斯”肉类食品,与第3779144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中火腿、香肠、风肠、肉肠为同种商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不仅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秋林•里道斯”商标系中华老字号,秋林里道斯牌红肠等肉灌制品是哈尔滨的特色食品,已经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比较“秋•道斯”与“里道斯”“秋林•里道斯”商标,“道斯”两字完全相同,“秋•道斯”比“秋林•里道斯”少了中间林、里两字。某公司使用“秋•道斯”标识,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其生产、销售的红肠等肉类食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与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里道斯”“秋林•里道斯”肉类食品有特定的联系。

裁定判决:

据此,法院认定某公司使用“秋•道斯”标识与“里道斯”“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食品公司30万元。

经典意义:

未经许可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标识作为商业标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且使用者不能证明对该商业标识依法享有在先权利时,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具有可识别性,受商标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食品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里道斯”“秋林•里道斯”,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中华老字号。某食品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将秋林•里道斯与该公司企业名称一并使用,使涉案商标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商标属性,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某公司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等多处商标性使用“秋•道斯”标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屡见不鲜,反映出市场主体对设计新颖、识别度高、易于记忆等工商业标记和其他智力成果需求的迫切与渴望。不可否认,将具有上述特点的标识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对积累商誉、提高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但经营者不应违法利用他人的商标为自己谋利。

=====================================================================


食品公司法院诉讼侵害商标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食品商标权利人、食品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13372511290

1781408667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