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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索赔医药公司侵害著作权

发布日期:2022-05-23

法院诉讼索赔医药公司侵害著作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初创作“天鹅与花朵”(图样为“”)美术作品,于2012年5月2日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于2012年10月29日在网址为www.7981design.com的网站发表,并配文“欢迎洽谈授权注册商标或转让版权合作”。某医药公司于2018年2月20日从某经贸公司受让取得第12865112号“”、第12865086号“”、第14999239号“”、第149999295号“”注册商标,成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12865112号“”和第12865086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均为2013年7月4日,其他注册商标申请日均晚于2013年7月4日。陈某认为,某医药公司为被诉侵权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未经许可将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某医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创作的“天鹅与花朵”,整体是由两只相互依偎的天鹅构成的花朵形象,天鹅的动作、神态、相互位置等整体设计,具有一定的美感,能够体现作者对美学独立的审美判断和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陈某是该美术作品的作者,其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某医药公司受让取得的第12865112号“”、第12865086号“”、第14999239号“”、第149999295号“”注册商标申请日均晚于有证据证明的涉案美术作品备案时间和发表时间,无论是某经贸公司还是某医药公司均有机会接触涉案美术作品。上述商标使用的天鹅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基本相同,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方式,侵害了陈某的著作权。

裁定判决: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考虑某医药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后果及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状况等因素,考虑陈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等所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某医药公司停止实施侵害陈某涉案“天鹅与花朵”美术组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000元。

经典意义: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者上述要素的结合所构成,这一特点使商标在自然属性层面容易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产生联系。特别是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亦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将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不在少数。如商标注册人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亦因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某医药公司不能证明用于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系其原创,且有证据证明其最早使用该标识申请注册的时间亦晚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备案时间和发表时间,故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美术组品构成实质相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医药公司侵害了陈某的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市场主体使用来源于公开渠道的非原创经营标识之前,应认真核实该标识的来源和权利人,对来源不清、权属不明的标识应谨慎使用,防止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产生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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