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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农资商标侵权打假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发布日期:2022-05-23

种业农资商标侵权打假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公司)拥有“V.”“德美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8年、2019年在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上使用了上述两个商标。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马某、黄某、陈某商议认为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受市场欢迎,产生将散装种子灌装至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销售的想法,并约定所获利益马某分得50%、黄某分得25%、陈某分得25%。2018年10月起,马某、黄某购进约61吨散装玉米种子,并由马某完成精选、包衣后发往佳木斯市,黄某、陈某负责接收。在此期间,马某找到杨某,转给其10万元,供其收购垦丰公司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使用。杨某找到战某,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二人共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1106条,并从中获利。黄某取得包装袋后,在未经垦丰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佳木斯市雇佣人员灌装散装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陈某从中予以帮助。至2019年4月18日,马某、黄某、陈某共销售假冒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2598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72,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接收、扣押、冻结陈某、战某、马某、黄某的赃款合计2,499,203.89元,并扣押了自动薄膜封口机、吹风机、熨板等作案工具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622袋。2018年底,李某与张某等3人签订了销售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销售合同。2019年3月,李某因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遂找到马某、黄某购买“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为避免引起张某等3人怀疑,李某要求马某、黄某将种子直接发往哈尔滨市,李某在哈尔滨市接到货物后再发给宝泉岭的张某等人,其非法经营数额为1,498,860元。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黑81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某、黄某、陈某、杨某、战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黄某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黄某应数罪并罚。

裁决判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21万元不等罚金,对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涉案种子予以没收。刑事判决作出后,垦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等人连带赔偿侵犯商标权赔偿金300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就本案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经典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刑事制裁及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种业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马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给国家种子安全、粮食安全造成极大隐患,法院在另案刑事判决中已依法追究马某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中,垦丰公司作为案涉种子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诉请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垦丰公司提起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应结合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及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马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已符合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在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上,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违法成本,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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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农资商标权利人、种业农资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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