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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作品复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22-11-30

       图形作品复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圆石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涉案车顶灯设计图系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图纸,具体描绘了汽车顶灯的流线造型、视觉享受,体现了精细、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同时该图描绘了车辆顶灯的外观形状,以对称、线条、金属、木框材质、孔位位置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同时兼具实用性及可复制性,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

       二、“从平面到立体” 是指作品被复制之时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而被固定在新载体之上后,是以新载体的三个维度来表现作品的。在著作权法之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主要是指按照美术作品或描绘外观的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根据建筑作品的平面设计图(该图必须描绘了建筑物的外观)建造建筑物的行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舍公司)与被告杭州圆石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石滩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叶胜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梓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赫玉娜,被告圆石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1.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设计手稿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为贾丽虹手写,不能证明创作和完成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设计手稿上均是图纸形式的文件,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将该图纸上作品设计成工业作品。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手稿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梓舍公司的权属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贾丽虹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结合贾丽虹的劳动合同等事实,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该份手稿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梓舍公司的权属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3.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但该合同上签字的人员是否为贾丽虹本人签署不能确定,也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梓舍公司的权属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4.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登记日期在后,故原告不具有在先使用权。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作品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梓舍公司的权属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5.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及店铺购买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生产的产品系第三人发送图纸并按照第三人要求制作的,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控侵权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著作权侵权事实成立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6.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系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合理开支费用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7.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授权销售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该授权销售协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相反,可以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原告需要委托第三方将设计图形转化成生产产品,也能证明原告并没有将案涉图形生产为工业产品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合理开支费用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8.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微信朋友圈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不能证明二者产品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侵权比对内容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9. 圆石滩公司对梓舍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订单截图及酒店信息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销售情况。经本院审查,在圆石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侵权成立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10.梓舍公司对圆石滩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纸、订单下料表等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作品有在先使用权。经本院审查,在梓舍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圆石滩公司对涉案作品有在先使用权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11.梓舍公司对圆石滩公司提供的实用新型权利说明书和受理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作品有在先使用权。经本院审查,在梓舍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圆石滩公司对涉案作品有在先使用权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圆石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涉案“AI世界”汽车车顶灯设计图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圆石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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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作品作者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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