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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诉讼会导致恶意诉讼吗?

发布日期:2023-01-18

      专利维权诉讼会导致恶意诉讼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年来,在全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大环境下,专利维权诉讼日益增多,专利权人也在各种维权诉讼中体会到了越来越强的获得感,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专利权人试图通过诉讼这种方式获取商业上的不正当利益,并实际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如何甄别权利人的诉讼意图,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并树立一些裁判标准予以评判。作为一起涉及专利权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均围绕专利权人主观意图的判断,进而能否作出恶意诉讼以及保全错误的认定。

      权利滥用是审查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要件的基础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以超过限制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损害了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即权利之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是为权利滥用。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目的的内容既包括《专利法》的公益价值取向,如“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激励发明及发明的公开与应用”以及“保护他人利益”等,也包括《反垄断法》的公益价值取向,如“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等。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2.行为方式是在专利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此项行为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3.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为故意。但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来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如果对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相应地客观标准也会更加严格。由于专利权是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必须由诉讼权利予以保障,否则实体权利将得不到保护,因此,滥用专利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即为利用专利权范围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向竞争对手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这些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诉讼成本打击竞争对手,以谋求不正当的市场利益。也即利用“恶意专利”或“垃圾专利”起诉竞争对手使其陷入漫长的诉讼进而被拖跨,亦属于滥用专利权。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2.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3.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当事人主观要件的判断最具争议,也最值得研究。我们应当将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作为滥用专利权行为的一个重要部分加以考虑,尤其在主观要件的判断方面,应当首先审查专利权授权阶段是否存在滥用事实,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所对应权利人的不同注意义务、过错程度,以期对权利人的诉讼意图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系利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实质性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授权这一专利制度的漏洞,将自己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本身就属于恶意申请专利的权利滥用行为,并在其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索赔请求,其目的系打击同业竞争者,而非正当维权。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专利制度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在认知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将自己销售的产品申请专利的个人不应当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在主观恶意的认定上也不应过于严格,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被告作为一个长期经营涉案产品又具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公司法人,相较于一般的社会公众,对于产品外观以及专利制度应当更深入了解,其已经不是一个普通个人而是一个行业内商业主体,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主观过错的推定也应当适用更高的标准。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其他两项理由:1.本案涉及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发明等涉及技术特征判断的专利相比,社会公众更容易作出各个产品外观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对结论,认知难度越低,获取信息越多,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应越高,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申请涉案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有恶意,在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后续的专利侵权诉讼亦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 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被告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的索赔金额过高,不可能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太低,以致于根本无法回收诉讼成本时,也可以证明专利权人具备恶意诉讼的主观动机。

      综上,法院基于根据权利本身的基础、被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行为以及被告在关联案件中的表现等客观事实对其主观意图进行推断,认定其具有损害他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诉讼行为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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