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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10

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广东永泉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与周德怀、吕连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 商标和企业名称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YQFM”,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与广东永泉公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即从开始注册时就无效,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因此,即使该商标曾经获得核准注册,但在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2. 二审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等原因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原告是在阀门制造领域的生产、销售的厂商,获得大量全国及地方性的荣誉,原告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获得大量全国及地方性的认证证书,原告拥有高质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50余项,主编或参编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三十六项,原告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全国或地区性的超大型工程项目,在技术上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周德怀、周添进出于共同的侵权主观恶意,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原告及原告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周添进先后投资成立被告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东莞市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2011年成立,2014年注销)、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与被告周德怀共同经营)。被告周添进通过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个平台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周德怀、周添进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永泉”、“永泉阀门”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造成市场混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周德怀、周添进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的行为,造成市场混淆,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出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在不可能取得“永泉”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引人误以为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周德怀、周添进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获得了高额的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四被告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混淆,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被告周添进作为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添进、吕连治作为被告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是否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存在侵权行为,则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广东永泉公司作为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永泉公司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查,广东永泉公司所举证的多个注册商标,其标识有“YQ”或“永泉”字样,而“YQ”是“永泉”的拼音首字母,一审法院认为这些商标之间存在近似,且注册于相同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上,应属于联合商标。

广东永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系由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程序合法,且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从东莞永泉公司处购买的阀门,虽东莞永泉公司主张其委托他人生产,但也属于东莞永泉公司所生产。东莞永泉公司生产、销售的阀门,其产品上及合格证处均有“永泉阀门”的标识,且处于较为明显的位置,该标识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永泉阀门”的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阀门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相同。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另一方面,根据(2018)粤广南粤第9144号公证书反映,东莞永泉公司在“1688”网站上展示的部分产品上方加注“永泉阀门”标识,该标识同样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东莞永泉公司在网站上对阀门产品加注“永泉阀门”的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使用在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相似的产品上,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的该行为亦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广东永泉公司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予以支持。对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广东永泉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广东永泉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广东永泉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请求东莞永泉公司在报刊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核公司是否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2018)粤广南粤第9146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9147号公证书反映,申核公司在“1688”网站及其网站上突出使用了“永泉阀门”的标识,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相同,且网站上对应的阀门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商品相似,显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站上产品来源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存在关系。虽然申核公司主张这属于许诺销售,然而所销售的系东莞永泉公司的阀门,如上论述,该阀门存在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形,考虑到申核公司与东莞永泉公司的股东存在密切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申核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永泉公司请求申核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予以支持。至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申核公司销毁侵权产品、登报消除影响等,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是否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广东永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广东永泉公司关于请求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对比广东永泉公司与东莞永泉公司的企业名称,两者的字号均为“永泉”。广东永泉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会员证书、标准化文书、广告合同、网站宣传报道、销售合同等证据。经查,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418065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著名商标,且广东永泉公司也曾参与过多个行业标准文件的起草,广东永泉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也曾获得多个地区性或全国性机构的认证,广东永泉公司主张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虽东莞永泉公司也提交了一些证书,但仅涉及东莞永泉公司的自有品牌的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使用“永泉”的字号,已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是广东永泉公司的商品或者广东永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东莞永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永泉公司另主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yq-fm.com及yqfm.net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该域名系来源于东莞永泉公司的“YQFM”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生效文书撤销或宣告“YQFM”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广东永泉公司该主张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东莞永泉公司在上述网页中使用了“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名称,如前所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永泉”字号。

至于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虽东莞永泉公司与申核公司的股东存在密切关系,但该两公司否认其属关联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各自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关于东莞永泉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东莞永泉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能反映东莞永泉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69.22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调查取证,反映东莞永泉公司向案外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计203886.55元。考虑到东莞永泉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及其存在销售其他品牌阀门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不能仅以东莞永泉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认定其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广东永泉公司的举证及维权情况、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共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5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

关于申核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永泉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广东永泉公司举证的企业年度报告反映,申核公司2017年至2018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共计316.69万元。申核公司主张其有其他品牌阀门产品及非阀门产品的销售,并提交了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经审查对申核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并酌情考虑申核公司的经营成本支出、侵权情节等,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申核公司应向广东永泉公司支付含维权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计200000元。

关于周添进的责任问题。周添进系东莞永泉公司的唯一股东,周添进并未举证证明东莞永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周添进应对东莞永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广东永泉公司请求周德怀、吕连治对申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申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

四、东莞永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500000元。

五、申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200000元。

审法院予以纠正。广东永泉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合格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立即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网页中宣传虚假的“YQ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等荣誉证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五、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中使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阿里巴巴1688.com网络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二审法院审核,刊登声明的相关费用由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七、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

八、周添进、周德怀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吕连治对上述第九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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