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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维权、宇通客车“被蹭名”!

发布日期:2023-02-11

      作为河南本土品牌,宇通客车不仅在全国知名,还享誉全球。但就是这样一家知名企业,却遭到“被蹭名”的烦恼。近日,焦作中院对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诉焦作市宇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驾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宇通驾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宇通公司是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上市企业,“宇通”作为该企业名称简称,长期广泛使用,在消费者市场、汽车制造行业等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知名度和声誉度,也具有极高的商标辨识度、标识度和市场影响力。1997年,宇通公司注册了“宇通”注册商标;2005年,“宇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宇通公司发现,被告宇通驾校在其大门门头上显示“焦作宇通驾校”、玻璃门上显示“宇通驾校”、训练车上显示“宇通驾校”、入口大厅显示“宇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字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宇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宇通驾校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案件确有必要对“宇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我国广大公众所知晓,依法认定了“宇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对该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宇通”并非常识性用语或通用语言组合,是原告所拥有的驰名商标,被告在其门头、入口、训练车等上面突出使用“宇通”字样与原告驰名的“宇通”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存在联系,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被告使用“宇通”并非合理使用,将直接导致涉案驰名商标“宇通”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淡化,从而使其价值受到削弱。

      同时,原告成立在前,被告在其成立时应当知道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市场经营者,其理应对他人的在先使用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但被告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仍将企业名称中起识别作用的核心标识确定为“宇通”,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综上,焦作中院判决宇通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宇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使用“宇通”文字;赔偿宇通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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