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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盖碗茶杯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6-14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 知民初209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创作者通过对二方连续的单位纹饰图样、颜色和排列组合方式进行选择,并添加其他元素以达到独特的审美意义,从而形成作者的“独特印记”,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和公司)向江西省版权局登记了美术作品《绽放》,该作品为盖碗茶杯,杯身正面画有葫芦形线条内有“吉”字图案标识,杯子底部、杯盖及杯托的图案均采用花朵、枝茎元素组成二方连续装饰图案。被告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谷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山音”陶瓷盖碗茶杯,杯身正面有葫芦形线条内“山音”字样。耘和公司认为溪谷公司销售的茶杯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及变异的汉字造型融汇而成的图案具有审美意义,其思路虽来源于传统元素,但是整体构图展示出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该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涉案作品的创作形成时间,溪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淘宝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案涉作品的登记时间。被诉侵权产品上二方连续装饰图案中的缠枝纹、花朵均与耘和公司作品上的缠枝纹、花朵在样式、形态上存在区别,不认为构成实质相似,不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维持一审驳回耘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涉及传统元素陶瓷作品独创性判断、作品保护起始时间确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在传统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运用,具备创作者独特的设计风格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有利于激发陶瓷从业者对传统陶瓷元素传承和创新的积极性,繁荣陶瓷市场,促进文化进步;本案也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同时,在侵权判断标准上采用高标准、严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传统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为他人所垄断,防止权利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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