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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拍“网红服装”照片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3-06-14

       朱某某与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0民初453号;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32号〕

       裁判要旨

       主要展示服装的拍摄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1.模特的独特选择;2.摄影师的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光圈、滤镜、闪灯等拍摄因素是否具有个性化的选择;3.摄影师对被拍摄场景或人物是否进行了独创性的安排;4.摄影师对照片的后期处理。

       判断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比较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否相似,而对于被仿拍照片中属于思想、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以及非独创性(如有限的表达、惯用的场景)的表达的部分应当排除。如果仿拍照片与被仿拍照片整体构图相似,但这种相似不是对被仿拍照片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相似,则仿拍者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为了宣传推广中国风唐装男士牛仔套装服装,原告朱某某委托摄影师杨某某拍摄多组模特身穿中国风唐装男士牛仔套装的摄影图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双方约定涉案照片的著作权由朱某某享有。朱某某将涉案照片上传到其注册经营的“绿叶家具日用品”店铺内,首次向公众公开发表。之后一段时间,中国风唐装男士牛仔套装服装成为销售量较大的“网红服装”。被告乐某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零下一度男装”销售同款服装。乐某委托某工作室仿照涉案照片中模特的姿势身穿同款服装拍摄了多组照片。经过对比,在乐某重新拍摄的照片中,模特与涉案照片中的模特不一致,且模特的姿势、神态、摄影设备的型号、镜头型号、照片的光圈值、ISO感光、焦距、闪灯与涉案照片也不相同。乐某在其店铺的销售链接中使用的是其仿拍的同款服装照片。朱某某认为乐某侵犯了涉案照片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的涉案照片整体构图简单、模特动作单一,属于公有领域中服装拍摄图经常使用的动作,但其在模特的挑选、拍摄角度、光线等因素上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朱某某的涉案照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但整体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乐某仿拍的被诉侵权照片与相应的涉案照片相比,两者模特的神态以及光圈、焦距均有所区别,体现了摄影师的个性化选择的成果,因此乐某的仿拍照片也有独创性,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虽然乐某委托的摄影师仿拍被诉侵权照片之前接触了朱某某的涉案照片,两者照片的相似体现在对场景的布置以及模特姿势的安排上,但这两部分都属于服装拍摄中的惯用思想和公有领域的知识成果,乐某的被诉侵权照片与朱某的涉案照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乐某将被诉侵权照片置于其开设的店铺中的行为不构成对朱某某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侵害,因此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涉及仿拍他人“网红服装”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本案例从模特的选择、拍摄角度选择、拍摄场景的安排、后期制作等四个方面分析主要展示服装的摄影照片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厘清了仿拍他人“网红服装”照片的摄影照片是否构成摄影作品,和“网红”服装照片与仿拍的“网红服装”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该案的判决,有助于主要展示服装的摄影照片的合理保护,有利于网上服装出售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数字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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