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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需严格对照相关证据

发布日期:2023-09-01

       ——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新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认定构成涉外定牌加工行为需严格对照委托授权合同和取得商标授权的时间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标签〗商标侵权|涉外定牌加工|授权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民再12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霸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新裕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裕公司”)

      〖案情概述〗

       2013年,戈登兄弟工商业有限公司将由高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飞公司”)转让给其的包括涉案商标“COBY”转让给CBY公司。2015年,CBY公司授权美国顶点公司向中国大陆的生产商购买带有“COBY”商标的相关产品。《委托授权书》同时载明:美国顶点公司不得在中国大陆以任何形式销售带有商标“COBY”的产品。2017年,美国顶点公司与新裕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新裕公司购买耳机,并于同年12月运至美国。

       2015年,新霸公司取得原先由高飞公司转让给北京天天向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COBY”商标,成为注册商标“COBY”在中国的权利人。2017年5月,新霸公司签收快递货物,内为其于亚马逊(中国)购买的COBY耳机。根据亚马逊(中国)的“追踪详情”显示,该耳机系从美国发货。2017年11月,深圳大鹏海关查获新裕公司出口标有“COBY”标识的耳机14400个,目的地为美国。新霸公司遂以新裕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裕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霸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向其赔偿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新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霸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新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新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美国顶点公司在获得“COBY”商标在美国商标权人CBY公司的授权后,委托新裕公司生产带有涉案“COBY”商标的产品,新裕公司所生产产品不得在中国大陆以任何形式销售。新裕公司使用“COBY”标识的行为不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未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据此,新裕公司在国内生产、出口美国标有“COBY”耳机的行为,不构成对新霸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针对新霸公司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的认定于法有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另外,证据证实CBY公司、美国顶点公司不同意亚马逊平台向中国销售“COBY”耳机。新霸公司在亚马逊电商平台公证购物的公证书附件显示公证购买实物生产地为美国,且新霸公司一审、二审公证购买的实物与海关查封的新裕公司涉案“COBY”耳机不一致,说明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的COBY耳机不是新裕公司生产后出口给美国顶点公司的产品。据此,新裕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新霸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再审法院认为:美国顶点公司作为新裕公司生产被诉侵权耳机的委托方及授权方,其本身并未取得美国“COBY”商标注册权人关于生产耳机商品的授权,其委托新裕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商品时也未给予任何使用美国“COBY”商标的授权。并且新裕公司取得美国顶点公司商标授权的时间迟于其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时间,甚至也迟于本案一审起诉的时间,故不能认定新裕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涉外定牌加工。新裕公司未经涉案权利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新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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