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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3-09-06

      中国法院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化过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再审案件对同时期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成为该法律适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本组案例中列举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再审的“东风”案和2019年再审的“本田”案,梳理这两个再审案件的重要影响、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此类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探究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原则。

      本组案例中的案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17年再审的“东风”案的判决中指出:考虑到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的国际贸易形式,除非有相反证据显示加工方接受委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加工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案例二等同时期的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体现在其说明涉外定牌加工中商业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田案”,即本组案例三,指出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通常包括许多环节,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依据商标法作出整体一致解释,不应该割裂一个行为而只看某个环节,要防止以单一环节遮蔽行为过程,要克服以单一侧面代替行为整体。因此,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同时,最高院还指出在法律适用上,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不能把某种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的贸易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另外,关于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问题。主体上,最高院将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纳入相关公众的范围内。内容上,最高院指出涉外定牌加工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同时,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在“本田案”后,中国法院普遍采纳涉外定牌加工商品贴附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并且对涉外定牌加工的认定及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对本组案例中的四、五、六具有指导性意义。

       将案例一、二与案例三、六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我国法院对相关问题裁判规则的变化,即从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业标识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到涉外定牌加工的生产行为依法构成商标的使用。但同时,对比案例六和案例七,不难看出,同一时期中国法院对待同类案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不完全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侵权。

       本组案例展现出,当前时期,在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上,中国法院裁判的一般要件一共有五:首先,对涉外定牌加工的认定。定牌加工方需具备国外合法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并且加工产品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所加工的产品不在境内销售。其次,对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上,只要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再次,对加工方应尽的义务方面,加工方对境外委托需进行必要的审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再次,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方的行为需未造成境内商标权利人的实质损害。最后,在混淆的可能性标准上,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如果相关公众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

       本组案例反映出中国法院对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纠纷裁判规则的不断变化和深化,体现出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商标权人利益和对定牌加工商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反映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确立在法律适用中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的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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