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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侵权案、“拉菲特”侵犯“拉菲”商标权

发布日期:2023-09-07

      “拉菲特”侵犯“拉菲”商标权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该酒庄发现被告保醇公司在进口、销售原告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被告保正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原告认为,该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标识与“LAFITE”商标构成近似;酒瓶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庄园”标识中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原告诉请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早于原告取得“拉菲”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故有必要对当时“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认定。根据本案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标,“拉菲”已与“LAFITE”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诉侵权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标识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瓶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标识侵犯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的商标权利。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事实,仍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判断、认定标准,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诉讼过程中被核准注册,对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仍有认定的必要。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必然占用了权利人的商誉,仍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对于司法实践中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也有利于规范我国进口葡萄酒市场,引导葡萄酒进口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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