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禾堂)餐饮商标被侵权法院诉讼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汇饮公司)经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胡继红授权,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授权范围还包括熠汇饮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就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上述商标被核准在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项目上使用。熠汇饮公司在茶饮行业使用上述商标,长期以益禾堂品牌对外经营,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过长年的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获评“2020年中国茶饮十大品牌”,在茶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傅某山经营的三亚吉阳傅某山益禾堂冷饮店(以下简称傅某山冷饮店)于2020年11月9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注销手续后停止经营。
2020年12月23日,熠汇饮公司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进入傅某山冷饮店店铺,对店铺门头、吧台、菜单、茶杯、茶杯封口膜、手机付款截图、收银小票进行拍照,就上述过程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内容,傅某山冷饮店的门店门头标注“益禾堂”三个大字样,左边竖排“春晓”二字,相比“益禾堂”三字较小;吧台标识“益禾堂”三个字;收银小票抬头记载“春晓益禾堂”;茶杯茶杯封口膜上使用“‘益’字+半圆+红点”的图案标识。本院组织双方比对,熠汇饮公司认为傅某山冷饮店在店面招牌上没有规范使用“春晓益禾堂”注册商标,突出“益禾堂”三个字,在店内吧台、收款码名称、茶杯封口膜上使用与熠汇饮公司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傅某山认为其使用是“春晓益禾堂”商标,由益禾公司设计并获授权与第23148222号“”、第11037869号“”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近似。
另查,傅某杰与案外人益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益禾公司授权傅某杰开设“春晓益禾堂”特约专营店。傅某杰签约时一次性向益禾公司支付技术转让及运营服务转让费49800元。益禾公司转授权傅某杰使用第42264015号“春晓益禾堂”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酒吧服务。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熠汇饮公司经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胡继红许可,作为该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使用人,且在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对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其享有对涉案侵权行为之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傅某山冷饮店的行为是否侵害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果傅某山冷饮店构成侵权,其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傅某山冷饮店在经营场所和服务用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傅某山冷饮店从事茶饮经营,在其店面门头、吧台、茶杯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使用范围与熠汇饮公司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商品服务项目相同。经比对,傅某山冷饮店在门头使用的“益禾堂”标识与熠汇饮公司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字形、读音相同,其在旁边竖排加上“春晓”二字,“春晓”字体较小且未打灯光,以竖向或横向、字体、大小的方式将“春晓”和“益禾堂”标识区分,突出显示“益禾堂”三字,该“益禾堂”三字与熠汇饮公司第23148222号“”商标构成商标相同;在吧台上使用的“益禾堂”标识与熠汇饮公司第23148222号“”字形、读音相同,构成商标相同;茶杯封口膜上使用的“‘益’字+半圆+红点”的图案标识与熠汇饮公司第11037869号“”注册商标相比,主要部分不相同,隔离比对时仍能区分开,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益禾堂”时,容易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与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傅某山冷饮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熠汇饮公司被授权使用的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傅某山提出其经营使用标识与熠汇饮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抗辩,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在案证据并未证明傅某山冷饮店商业性使用了与熠汇饮公司第11037869号“”、第39487742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能认定侵犯第11037869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傅某山提出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第23148222号“”商标注册在先,傅某山援引抗辩的第42264015号“春晓益禾堂”注册时间在后,傅某山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准使用“春晓益禾堂”商标,退一步讲,即使获得授权,但其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改变字形大小、横向和竖向拆分等方式,突出使用“益禾堂”三字,改变“春晓益禾堂”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且超出第43类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提出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傅某山冷饮店的行为侵害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傅某山冷饮店在店面门头、吧台上使用与熠汇饮公司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傅某山擅自将熠汇饮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起混淆,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傅某山冷饮店已注销,无法再行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对熠汇饮公司第一项、第三项停止侵权、变更字号的诉求不再支持,但傅某山作为傅某山冷饮店的经营者,虽然傅某山冷饮店已注销,但仍应以个人财产对傅某山冷饮店侵权行为发生的金钱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熠汇饮公司就傅某山冷饮店商标侵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由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熠汇饮公司因被侵害商标权、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傅某山冷饮店侵权获利,熠汇饮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予以准许。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确定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涉案被侵害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益禾堂”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价值较高,市场规模较大;2.傅某山冷饮店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行为;3.被诉侵权行为规模及持续期间,傅某山冷饮店于2020年9月注册开业,现已注销,经营时间不长,个体户规模较小,提供的商品销售单价不高。本案,熠汇饮公司虽未举示维权合理开支发生凭据,但确已委托律师代理和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上,依照酌情确定傅某山赔偿熠汇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
2021年9月1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71民初3942号判决:一、被告傅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二、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当事人同时主张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该行为人擅自将具有一定影响的前述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引起混淆,损害正当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同时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公正审理和依法判决对促进品牌经济有序发展、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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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标侵权法院诉讼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餐饮商标权利人、餐饮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