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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鞋商标侵权法院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特步】鞋商标侵权法院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商标于2000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97296号,注册人为福建晋江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足球鞋、跑鞋(带金属钉)、运动靴”,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7日。2001年4月28日,经工商总局核准晋江公司将第1497296号商标转让给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2010年10月19日,第1497296号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2011年3月27日,经工商总局核准三兴公司将第1497296号商标转让给特步公司。商标于2009年5月28日经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990234号,注册人为三兴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鞋(服饰用);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婚纱;运动鞋(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7日止。2011年3月27日,三兴公司将第4990234号商标转让给特步公司,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商标于2018年11月7日经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7434344号,注册人为特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游泳衣;运动鞋;鞋;爬山鞋;足球鞋;帽;袜;围巾(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止。特步公司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497296号商标被工商总局认定为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15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特步公司注册特步及图商标(注册证号第1497296、2014416号)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商品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1日。熊春珍服装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鞋子商品上重点突出使用与特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亚良智熊春珍服装店(以下简称:熊春珍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熊春珍服装店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50000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步公司系涉案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特步公司据此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公证机关对特步公司从熊春珍服装店处购买被诉侵权鞋子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所购商品由公证机关封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证书及封存商品的证明效力,即涉案商品系熊春珍服装店所售。本案中,涉案鞋子上印制的图案与特步公司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相比较,构成商标近似,该标识使用在与特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类别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应认定涉案商品侵犯了特步公司的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熊春珍服装店销售侵犯特步公司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对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春珍服装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熊春珍服装店抗辩其进货时无法辨别自身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熊春珍服装店虽主张其所售涉案商品来源于大不同鞋行,但提交的进货单无原件核对,单据上也没有供货单位的签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熊春珍服装店没有相应的货款结算记录相佐证,不能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系熊春珍服装店从大不同鞋行处合法取得。熊春珍服装店作为经营主体,在销售过程中本负有对审查、检验进货商品真伪的注意义务,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熊春珍服装店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特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熊春珍服装店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获利,考虑到特步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本院根据熊春珍服装店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获利程度、特步公司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维权合理开支、本地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熊春珍服装店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三亚良智熊春珍服装店(经营者熊春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第274343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三亚良智熊春珍服装店(经营者熊春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涉案商标系注册商标,且在我国具有较大知名度,法院通过判决侵犯该注册商标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同时向其他经营者亮起“警示牌”,告示不守法带来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对商标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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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商标侵权法院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鞋商标权利人、鞋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