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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4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四款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使用了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适用GPL V3开源许可协议的virtualAPP软件源代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该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 V3开源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该公司违反GPL 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则其依据GPL V3开源许可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该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经典意义:

由于开源软件的概念和绝大部分的开源协议都来源于国外,部分人士对于英文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始终存在疑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论述并认可GPL协议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已适用开源协议的软件不能撤销先前的许可,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不能在开源协议基础上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不能限制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对其他人使用该商业软件进行收费。另外,过往案例中法院虽然默示认可GPL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未深入探讨或阐述对GPL协议“强传染性”的理解。本案则阐述了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充分维护了开源软件授权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本案的处理体现了高标准的司法裁判水平,为打击被许可方违反GPL协议的恶性行为提供了成功借鉴,同时在开源软件授权方的权利限制及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需要将商业软件整体开源还是仅需公开使用了开源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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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