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源软件的概念和绝大部分的开源协议都来源于国外,部分人士对于英文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始终存在疑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论述并认可GPL协议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已适用开源协议的软件不能撤销先前的许可,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不能在开源协议基础上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不能限制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对其他人使用该商业软件进行收费。另外,过往案例中法院虽然默示认可GPL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未深入探讨或阐述对GPL协议“强传染性”的理解。本案则阐述了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充分维护了开源软件授权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本案的处理体现了高标准的司法裁判水平,为打击被许可方违反GPL协议的恶性行为提供了成功借鉴,同时在开源软件授权方的权利限制及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需要将商业软件整体开源还是仅需公开使用了开源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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