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文字商标侵权法院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红双喜公司作为“红双喜”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具有排除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擅自使用或销售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权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明确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案殷**在其经营的******文具店内销售经权利人确认为假冒侵权的标注有“红双喜”字样的乒乓球及羽毛球拍侵害了红双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殷**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无法证明涉案乒乓球及羽毛球拍的合法来源,故本案之情形不符合适用我国商标法关于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条款的前提要件,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殷**关于其不知道销售的乒乓球、羽毛球拍系假冒“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所表述的“不知道”,其法律释义应当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后仍无法知晓。本案中,殷**经营的******文具店具有销售文体用品的经营内容,虽然其并非文体用品的专业经营主体,但不能因此免除其经营活动中应当对进货渠道及其货品价格、质量等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庭审中,殷**承认在其购买乒乓球和羽毛球拍时,并未对销售者是否具备“红双喜”注册商标的合法授权进行核实,未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殷**因其在经营过程中疏于履行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导致了销售侵犯“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后果的产生,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殷**关于红双喜公司诱使其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佐证,亦应不予采信。
红双喜公司对殷**提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求系其适用定额赔偿作为其主张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能够确认的法律事实是殷**作为经营者的******文具店销售了侵犯“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乒乓球和羽毛球拍,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红双喜公司的商品声誉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毁损,该毁损所对应的损失无法评估确定,故本案应适用定额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
法院判决:
我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系以填平式的补偿作为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个体工商户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末端环节,不应当因其未尽注意义务,或主观上存在其他过错而不适当、不必要地承担过度的赔偿义务。红双喜公司应从商品流通的源头,即侵犯“红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批发销售等源头环节尽可能加大维权力度。红双喜公司要求殷**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求畸高,不能全额支持,一审法院综合殷**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殷**因侵权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红双喜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32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00元,殷**承担人民币1000元。
红双喜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理由如下:1、“红双喜”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市场假冒“红双喜”商标的行为给红双喜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贬损了“红双喜”商标价值;2、被上诉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经营性质等侵权情节应予考虑。被上诉人经营期限近三年,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经营期限就相当于侵权期限,且其属于独立店面,经营规模属于中上等;3、被上诉人销售的质量低劣的假冒红双喜产品,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红双喜产品质量下降给红双喜公司商誉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4、被上诉人在红双喜产品价格在内的相关信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其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规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足以说明其对销售假冒商品所持的放任态度,主观恶性较大,性质恶劣。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殷**所经营的******文具店规模较小,亦非专业体育用品商店,其销售的乒乓球数量较少。其次,红双喜公司乒乓球销售价格为1。6-5元/只,而侵权乒乓球销售价格仅为1元/只,侵权羽毛球拍价格仅为45元/副,目前无证据证明红双喜公司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以及殷**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数额较高。因此,一审判决综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为1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红双喜公司关于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红双喜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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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侵权法院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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