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路虎”汽车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捷豹路虎公司1948年成立于英国,2003年首次在中国成立办事处,2010年设立全国销售公司,建立上百家授权经营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原告捷豹路虎公司对“LAND ROVER”“”“RANGE ROVER”“”等11个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捷豹路虎品牌及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且持续的经营及宣传使用,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声誉。被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经工商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二手车经纪与代理;汽车维修;汽车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设计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等。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被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营场所标示有“LAND ROVER”等字样的标志。除门楣处标有“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外,突出使用了“LAND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经营场所内部的地面、墙面、柜台等处的装饰装潢上单独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与“”图形标识,玻璃隔断上贴有“路虎(6s)专卖店”文字及“”标识,一次性水杯与员工名片上单独使用了“”图形标识,接车检查单顶端一角单独标有“”及“”图形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域名为A的网站相关页面上使用了“6S旗舰店·路虎整车专卖”宣传文字,对店内服务人员的介绍页面上单独使用了“”标识,上述网站已经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号。该ICP备案/许可证号对应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微信公众号“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专卖”内,单独或突出使用了“”标识及“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路虎旗舰店”宣传文字。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裁判要点:
经销平行进口商品,在销售、宣传推广其经营的进口商品与自己的服务内容时,对商品商标的指示、描述性使用应以指示商品或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对商品商标的使用超过了为销售商品进行必要指示、说明的合理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在服务类别上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典意义:
依法处理好涉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有效平衡专有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市场资源。法院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实质为被诉销售、维修等服务中,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或者超过合理范围使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通过坚持商标法混淆认定标准,认定行为人超过合理范围进行了商标使用。本案对依法规范经营平行进口商品所实施的相关服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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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标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汽车商标权利人、汽车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