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禧玛诺”变速器专利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
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专利号:ZL201230022870.0)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有效。2015年1月,禧玛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冠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HG-21A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审理期间,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赛冠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承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任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删除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否则支付禧玛诺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在此期间,赛冠公司将部分生产设备、商标转让给了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升公司),赛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优升公司就职。
2016年5月、2017年5月,禧玛诺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前往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对展会会刊、展台布置、宣传册、展位工作人员名片等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上述物品均同时对外公示了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名称,宣传册中均包含了HG-21、HG-21A、HG-24、HG-24A、HG-24B产品,2017年宣传册用不干胶对HG-21A型号产品进行了遮挡。2017年11月,禧玛诺公司向赛冠公司发送律师函,表明后者在展会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禧玛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其依调解协议赔偿100万元。同年12月,禧玛诺公司收到发件人为“Eric.Yang”的复函邮件,称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对产品型录中的有关图片进行了遮挡。
禧玛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赛冠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HG-21、HG-21A,HG-24、HG-24A、HG-24B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其行为违反了调解协议约定,应当依约赔偿100万元;被告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专用工具、模具,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HG-21、HG-21A,HG-24、HG-24A、HG-24B分别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两被告提出的抵触申请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均不能成立。两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逃避再次侵权应承担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之目的,应就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赛冠公司、优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禧玛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赛冠公司、优升公司共同赔偿禧玛诺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赛冠公司、优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展会、网站以及行政机关查处中的证据,足以证明赛冠公司、优升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许诺销售中存在业务混同,赛冠公司、优升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禧玛诺公司和赛冠公司在前案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是对后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约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的依据;优升公司虽不是调解协议签订主体,但与赛冠公司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及逃避调解协议约定责任的共同目的,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受前案调解协议关于赔偿金额的约束;赛冠公司、优升公司系故意侵权、多次侵权,并存在故意逃避侵权责任的情节,依据前案调解协议判决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未超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赛冠公司、优升公司关于一审判赔金额违反侵权责任的比例原则、造成严重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意义:
本案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约定赔偿方式及其效力进行了有益探索,并论证了约定赔偿方式的惩罚性功能,本案确立的相关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给予了参考指引。本案判决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和以金蝉脱壳方式故意逃避侵权责任的行为予以严惩,切实贯彻了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予以严惩的法律精神,获得了业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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