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童亲子》等系列美术作品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华风雅图公司)诉请保护《孕童亲子》等系列作品。上海市版权局对上述作品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载明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关健,著作权人为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品望公司)。后上海品望公司与华风雅图公司签订《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上海品望公司将作品名称为《孕童亲子-1》至《孕童亲子-146》共计146幅合同作品(含涉案十六张图片)著作权转让给华风雅图公司。被告刘某在淘宝网“有居效果图”的店铺中使用涉案十六张图片。
华风雅图公司认为刘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销售与其作品相同的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1.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商品;2.判令刘某赔偿华风雅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每案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600元);3.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某承担。
刘某辩称:1.涉案图片为演绎作品,创作难度低,原告将公有领域或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合成涉案图片。2.被告获利仅几块钱,华风雅图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证据支持。本案系以著作权维权为名,行著作权敲诈勒索之实,不应鼓励投机者获益。二审法院补充查明,刘某销售涉案作品的价格为每张图片1元,交易成功1件,累计评价17件。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涉案图片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的问题。首先,华风雅图公司诉请保护的图片包括前景和背景两部分。前景部分为作者关健对模特、道具等进行拍摄形成的图片,体现了作者对题材、场景、人物造型、拍摄角度、距离、光线等个性化的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背景部分为关健从网络上选取的与前景摄影作品风格相匹配的工笔画、国画、传统建筑或家具的图片,该部分内容并非关健所创作,关健对该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华风雅图公司无权主张背景部分的著作权。其次,关健通过图像编辑软件将前景和背景合成涉案图片,部分图片添加中国古诗词等文字,该合成图片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假如形成新的作品,该作品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华风雅图公司认为,涉案合成图片是美术作品。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华风雅图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作者,且未提供受让涉案作品著作权所支付转让费用的相应证据,无法查明其为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付出的成本;2.涉案作品为摄影作品,华风雅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拍摄成本较高或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3.被诉侵权人刘某为淘宝网的个体工商户,被诉侵权行为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网的销售页面显示每张图片1元,交易成功1件,累计评价17件,可见刘某因侵权所获利益十分有限;4.华风雅图公司未提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票据,且华风雅图公司批量维权,其公证费和律师费应合理分摊,综上,酌情确定刘某赔偿华风雅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每图500元,共计4000元。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经典意义:
该案提出数字合成图片的作品类型认定的裁判思路,数千宗系列案得以妥善处理,起到良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原告针对涉案系列图片在深圳市提起逾2000宗诉讼,一审法院对涉案图片应属于何种类型作品的问题,出现了美术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摄影作品的四种不同判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困惑。二审法院在分析涉案图片的具体内容、创作过程、合成方式、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概念和类型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同时对四种不同的类型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释法说理,起到良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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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美术作品权利人、美术作品作者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