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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驰名商标侵权跨类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5

“平安”驰名商标侵权跨类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中国平安于1988年注册成立,通过持续经营,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并发展至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平安在保险、银行和投资等服务类别注册了多个“平安”商标,“平安”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平安已经发展为一家大型民营金融企业集团,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平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平安国际大酒店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的酒店醒目位置使用“平安国际酒店”标识,并通过网站、“携程网”等进行宣传推广,从事经营活动。中国平安认为,在平安国际大酒店成立时,中国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注册商标已属于“保险”“银行”“投资”服务类别上的驰名商标,平安国际大酒店将“平安”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平安”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平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第6974784号“平安”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字号;2.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平安”文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深圳平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向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3222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经典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已经获得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类别的第6974805号“平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第6974784号“平安”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驰名,对商标的跨类保护能否扩大至餐厅、饭店类别。

“平安”系普通而非臆造词汇,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对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也即深圳平安国际大酒店(简称平安国际大酒店)对“平安”的使用是对“平安”第一含义,词汇本身的字面含义-“平平安安”的使用,还是对“平安”第二含义,“平安”所代表的可靠、可信赖与优质的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攀附“平安”作为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本案判决对上述争议问题均有详细分析与论述,并综合考虑平安国际大酒店恶意、持续侵权等各项因素判令平安国际大酒店赔偿中国平安经济损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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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跨类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驰名商标权利人、驰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