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诺水杯小熊图形”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小熊图案”商标专用权,被告高唐县时风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的保温杯上使用的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保温杯,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属于同一类。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全身站立的小熊图案,全身使用点及线勾勒小熊面部,头略向左倾斜,眼睛、鼻子以点表示,嘴巴为半月形线条表示,鼻子和嘴巴之间有一条连线,与涉案注册商标基本一致。被诉侵权产品身体部位虽略有改动,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绝大部分相似,均以线条勾勒,在脖颈处均有交叉线条。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基本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被告作为专业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故判决被告高唐县时风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
经典意义:
生活中,文字、图形等商标较为常见,侵害这类商标使用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侵权商品小熊图形与原告希诺公司的小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一般公众难以辨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侵占了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处理深化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图形商标的正确认识,进一步加大了对图形商标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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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图形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水杯图形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