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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Cloud”云服务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OneCloud”云服务商标侵权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OneCloud”是广州亦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原告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的核心商标,其中第7380901号“OneCloud”注册商标于2011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范围包括第42类的 “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为了扩大品牌的保护力度,原告又在相同/类似服务上联合注册了第24166241号“OneCloud”注册商标(以下两商标合并称“OneCloud”商标),经过长达十年的宣传、使用及销售,“OneCloud”品牌在云计算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发现被告在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多云管理平台页面、用户手册等服务载体、文件上使用“OneCloud”或“Yunion oneCloud”商标,其使用的“Yunion OneCloud”、“OneCloud”商标完整包含“OneCloud”注册商标,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仅字形存在细微区别,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且被告提供的多云管理平台及相关的云计算服务与原告“OneCloud”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故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第7380901号、第24166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裁定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的维权支出50614元。

经典意义:

本案的难点之一:如何划定云计算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因为云计算行业是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容易出现为支持产业创新谦抑认定,导致服务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对此,原告进行了严谨复杂的取证过程来论证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本案难点之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利情况均难以举证,如何让法院支持高判赔。笔者认为,第一,采用用被告自身对外公布的数据来举证,包括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的年收入增长额、客户数据、获得的奖项等,综合论证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广泛影响;第二,论证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有持续侵权行为,对原告产生了持续影响;第三,向法院提供原告的利润率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高达60万元的判赔额,为损失难以确定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云计算行业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前沿行业,本案对于划分于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管理软件服务的权利边界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同时,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对于酌定高判赔也不断进行多元化的司法探索,该案件的赔偿数额与认定既是对广东企业商标的保护,又是北京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全国的云计算品牌保护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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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云服务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