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茶叶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福建省安溪县采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湖龙井协会系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西湖龙井”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载明“西湖龙井”产品特征、加工工艺、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及程序批准等事项。安溪采乐公司在1688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中销售被诉侵权茶叶时,使用的商品标题为“茶叶批发100g明前特级西湖龙井绿茶新茶淘宝速卖通爆款一件代发”,相关网页中标明了商品的价格范围、销量及库存。为此,西湖龙井协会以安溪采乐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溪采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决判定:
泉州市中级人民一审认为,安溪采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西湖龙井”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销售商品链接中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属于在商品宣传展览及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且未经西湖龙井协会许可,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西湖龙井协会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通过商标法予以规制,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由于一审庭审中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已停止销售并下线,商品链接已删除,故一审对西湖龙井协会主张安溪采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安溪采乐公司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000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湖龙井”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西湖龙井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西湖龙井茶区的茶叶包装及宣传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安溪采乐公司在1688平台上经营的网店中销售茶叶时使用包含“西湖龙井”文字的商品标题,使得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该茶叶产于西湖龙井茶区,系将“西湖龙井”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安溪采乐公司在茶叶销售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和库存,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二审判决将安溪采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调整至15000元。
经典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西湖龙井为我国传统名茶之一,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所决定。本案中,安溪采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茶叶产于何地,却在商品标题中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茶叶产于西湖龙井茶区,会破坏涉案商标用以辨识商品特殊品质的作用,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我国作为产茶大国,茶叶品种繁多,规范茶叶市场对茶业经营发展尤为重要。在“茶叶”类别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保护茶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对该类商标的司法保护亦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对互联网领域中如何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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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茶叶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地理标志茶叶商标权利人、地理标志茶叶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