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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6

“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宁德市渔业协会诉北京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宁德市渔业协会经核准取得第9654729号“宁德大黄鱼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核定在第29类大黄鱼(非活)商品上使用。2016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宁德市渔业协会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本来生活”网站上购买菁渔牌原条黄花鱼700g/袋/2条装一袋,并获取一份由上海本来生活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商品包装袋上条形码上方标有“宁德大黄鱼及图”字样。包装下方显示,委托生产商:北京聚方便公司;制造商:福建宇辉公司。“本来生活”网站开办主体为北京本来工坊公司。宁德市渔业协会曾许可福建宇辉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该期限已经超过。宁德市渔业协会认为上海本来生活公司等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决判定: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宁德市渔业协会已取得“宁德大黄鱼及图”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聚方便公司未经许可,委托福建宇辉公司在生产、制造大黄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福建宇辉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北京聚方便公司在生产、制造大黄鱼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外观上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北京聚方便公司、福建宇辉公司上述行为共同构成对宁德市渔业协会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北京本来工坊公司在其开设“本来生活网”销售上述大黄鱼商品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上海本来生活公司出具发票,应视为“本来生活网”是由其与北京本来工坊公司共同经营,两者均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福建宇辉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聚方便公司、北京本来工坊公司、上海本来生活公司不服,上述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经典意义:

本案涉及“宁德大黄鱼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宁德大黄鱼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系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宁德乃至福建地区享有盛誉的一张品牌名片。本案二审虽然经过调解结案,纠纷各方实现事了人和,但案件本身也给鱼类生产企业和个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对经营者来说,“宁德大黄鱼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绝非想用就用,只有依据《“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符合相关使用条件的市场主体,方可向宁德市渔业协会申请使用“宁德大黄鱼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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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