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创作侵权法院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诉称,其为无臂残障人士,系甲平台网红、带货主播,其在甲平台上已经发布数百个原创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覃某作为乙平台的注册用户,未经原告允许,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乙平台上,擅自修改并发布原告发布于甲平台上的短视频并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封禁涉案账号;判令被告覃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2万元。被告A公司辩称,其作为平台,已经封禁了涉案账号,涉案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创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对于新形式视频的可版权性标准,应结合其本身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的价值取向,对于短视频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本案中,根据杨某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及制作过程来看,虽为带货视频,但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视频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覃某未经许可,在其乙平台账号中擅自修改并发布原告杨某甲平台上的视频,经比对,两者内容基本一致。覃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杨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为真实用户所上传,A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判定: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454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经典意义: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迅猛发展,带货视频的可版权性越来越引发行业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实践中,带货视频种类繁多、表达内容多元、拍摄方式多样,有的视频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因其创作特点兼具文化价值。本案明确了带货视频作为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将具备脚本设计、场景选取、运镜剪辑等制作过程,具有个性化表达的内容认定为作品。与此同时,本案结合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特点,秉持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的价值取向,对带货视频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新予以保护。
+++++++++++++++++++++++++++++++++++++++++++++++++++++++++++++++++++++
短视频创作侵权法院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短视频创作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