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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情歌》歌曲侵权著作权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7

《西海情歌》歌曲侵权著作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被告:降拥卓玛。

罗林(艺名:刀郎)为《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罗林将该涉案两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给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管理。2019年6月21日,降拥卓玛在九江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2019年6月29日,降拥卓玛在姜堰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姜堰演唱会现场的宣传单载明“主办单位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州市鸿富燊商贸有限公司,承办单位为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审理认为,两场表演均为现场演唱会,应具有相应演出组织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亦应由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关于九江演唱会,并无证据显示其主办方或承办方名称。在不能获取到关于该场演唱会组织者的完整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关于姜堰演唱会,在演唱会组织者可获知的情形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侵犯作品表演权的责任,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判决裁定:

法院判决降拥卓玛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作品《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进行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收取报酬的免费表演除外,赔偿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2476元,共计252476元。

经典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认定,在演出组织者信息明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向演出者主张权利;在演出组织者难以查明时,权利人可以向演出者主张侵权责任。本案审理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文化活动组织者应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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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侵权著作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歌曲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