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型出境旅游运营商,主要从事出境游批发、出境游零售、整合营销服务业务,系第9942696号“众信旅游”、第13023797号“众信”、第20222725号“众信旅游”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济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在其经营的旅行社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和标志。该行为持续多年,并且在山东省济宁市多个区域设立十数家分支机构,其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众信”“众信旅游”等相关标志,且对外宣传时也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推广宣传。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裁决判定:
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存在特殊之处。在原告起诉被告前的多年内,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被告之间在旅游业务上都存在合作关系,且相对密切,彼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被告使用“众信”字号的事实,其并未采取任何维权措施,而是与其展开积极业务合作,而在合作多年后向被告发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字号,有违诚信,且被告经过多年经营,在其所在地区已建立起一定的市场信誉、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此时要求停止使用其字号亦失公平,故在综合诚信、公平等调整市场主体基本法律原则考量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众信”字号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济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9942696号“众信旅游”、第13023797号“众信”、第20222725号“众信旅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刘某某系济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人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典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一方面,法律赋予商标权以垄断地位,强制性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鼓励权利人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竞争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双方先前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初始使用案涉商标作为其字号,获得了识别功能并累积了商业价值后,允许其在企业字号中继续诚信使用才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本案中,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众信”字号的诉求未予支持,该判决就是综合考量双方特殊关系,秉持诚信及公平原则,同时明确了被告应合理避让保持界限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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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旅游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