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龍”品牌维权索赔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超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狮龙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是第9430589号“Fsi/on法狮龍”、第28653223号“FS/LO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对核定使用在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壁板、铝塑板商品上的第9430589号“Fsi/on法狮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2014年至2020年,法狮龙公司多次被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评为中国集成吊顶行业十大领军品牌。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陈某超在未经法狮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假冒“法狮龍”品牌的集成吊顶面板,非法经营数额156072元。2017年11月,法院判决陈某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缓刑期间,陈某超在未经法狮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生产加工销售假冒该品牌的集成吊顶面板,非法经营数额469500余元。法院认定陈某超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主犯,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裁定判决:
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陈某超单独或伙同他人生产加工销售假冒集成吊顶面板的非法经营数额达469500余元,可以计算陈某超的行为给法狮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216624.91元。综合考虑陈某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法院确定以其给法狮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4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超赔偿法狮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83828元。
经典意义: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公布并施行《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本案为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以法狮龙公司招股说明书上记载的三年平均毛利率和单价作为计算依据,充分考虑被告行为的恶劣程度,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了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本案判决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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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品牌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建材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