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嘉兴》摄影作品画册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原告嘉兴市电通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张萃丰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杜某宣,1993年5月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系该协会会员。2018年2月,被嘉兴市摄影家协会授予摄影创作终身成就奖。2012年11月,杜某宣将其拍摄的照片汇编为《记忆嘉兴》摄影作品画册,由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2013年,杜某宣委托电通公司办理有关其所有的照片展出、刊印、广告等使用、收费、维权事宜。2018年双方达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摄影作品)》。2018年9月,杜某宣将其1230张嘉兴老照片原创底片以及《记忆嘉兴》摄影作品画册上下级全部电子文档等有关资料,捐赠给嘉兴市档案馆永久存档。经电通公司公证取证,张萃丰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多个连锁店的店铺门头、悬挂装饰照片墙上使用了杜某宣拍摄的照片,未署名且标注失实。张萃丰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其名下共有分公司及门店12家。其“张萃丰”商标被浙江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裁定判决:
秀洲法院一审认为:《记忆嘉兴》由杜某宣将其摄影作品汇编成画册并出版发行,杜某宣享有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杜某宣的捐赠行为仅为相应摄影作品及资料的物权转移,并不涉及著作权转移。其中嘉兴市档案馆对老照片享有使用权系基于杜某宣的授权许可,该种授权许可并非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杜某宣作为著作权人同时享有自己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张萃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至少三家门店里以公开陈列方式使用案涉照片,侵犯了电通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专有权利。另张萃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案涉两幅照片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上,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电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张萃丰公司的行为属于营销推广的商业经营手段,客观上将会提高商誉,并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另即便合理使用,法律规定使用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然张萃丰公司在门店、微信公众号上的使用均未明确注明,该种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据此,法院判决张萃丰公司赔偿电通公司20000元。
经典意义:
捐赠老照片的摄影者的捐赠行为仅为相应摄影作品及资料的物权转移,并不涉及著作权转移,作为著作权人同时享有自己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被告通过案涉照片进行企业文化宣传的行为属于营销推广的商业经营手段,客观上将会提高被告公司商誉,且被告在门店、微信公众号上的使用均未明确注明作者,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被告作为知名的浙江老字号企业,在时刻维系自身品牌传承的同时亦应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企业文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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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画册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摄影作品画册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