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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商标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8

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曾某(已判刑)租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新围街某处作为工厂。自2020年始,被告人曾某飞(系曾某儿子)以该工厂为据点,指使杨某、唐某(均被不起诉)销售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鞋子,涂某(系曾某妻子,被不起诉)参与该工厂的管理,并于2020年5月租赁厚街镇厚街新围街某处作为仓库。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抓获杨某、唐某,在上述工厂和仓库查获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鞋子合计2912双(价值约160160元)及作案工具一批,于次日在东莞市南城抓获涂某,又于同年8月8日在厚街镇丽某酒店抓获被告人曾某飞。曾某飞承认于2020年6月销售假冒“ROTHY'S”注册商标的女鞋一双。

裁定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曾某与被害单位于2016年曾存在涉外定牌加工关系(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内生产企业受境外商标权利人的委托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商品全部销往境外而不在境内销售的一种加工生产方式,如境内受托方超出涉外订单范围生产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将商品在境内销售,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案涉缴获的鞋子由曾某实际经营的加工厂生产,即便属于合作期间生产的鞋子,作为受托方的曾某或加工厂的其他人员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亦不得将相关鞋子在境内进行销售。被告人曾某飞将案涉带有“ROTHY'S”标识的鞋子在境内进行低价销售,势必会侵犯商标注册权人在境内的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缴获的鞋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委托生产的产品,货值数额已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刑标准,被告人曾某飞在已有刑事判决认定曾某生产带有“ROTHY'S”标识的女鞋鞋子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有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该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故意指使他人销售案涉鞋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故判处被告人曾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典意义:

东莞有大量涉外定牌加工企业,本判决对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未经境外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将商标权利人委托生产的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对于规范本土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警示意义。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领域中,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在同一视域内比较,如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即可被认定属“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于使用的标识在字体、字母大小写、横竖排列、间距、颜色等细微差别,均不影响认定。

另关于涉外定牌加工的问题,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内生产企业受境外商标权利人的委托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商品全部销往境外而不在境内销售的一种加工生产方式,如境内受托方超出涉外订单范围生产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将商品在境内销售,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乃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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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