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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阿克苏”水果商标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8

地理标志产品“阿克苏”水果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裁定判决:

经东莞中院审理认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其经营的店铺,但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为涉及的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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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水果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地理标志产品水果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