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兔”奶糖图形商标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冠某园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食品“大白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东莞市某厨烘焙有限公司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大白兔油纸,油纸中间竖向及两侧竖向连续印制有“大白兔”图案。原告主张案涉油纸中间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表示油纸中使用的图标整体画风不同,且油纸上明确标注有“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的说明。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量销售印制有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的“大白兔油纸”给蛋糕生产经营者,并公然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大白兔”作为商品名称,生产产品帮助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此外,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巨型大白兔奶糖”包装作宣传,诱导蛋糕经营者侵权,侵权故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定判决:
经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0元。
经典意义:
大白兔奶糖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使用的大白兔形象及“大白兔”字样具有显著的识别性。未经许可在非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在网络上销售的包装材料中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图案,虽该包装材料并未与实质的商品完整使用,但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即使冠以“致敬”之名,仍构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件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在当今产品加工生产环节细化的社会分工体系之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在标识的制作、成品生产及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应摒弃攀附他人知名度的心理,争创自主品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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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糖图形商标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奶糖图形商标权利人、奶糖图形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