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密码”化妆品告了12个“水密码”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昨日(5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化妆品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9.01-2021.12)》(下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不同品牌、不同包装,却都印有“水密码”字样的案件,引起行业关注。近4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约公布了12起与该案例相似的案件,均为相关企业侵权“水密码”商标而产生的纠纷,判决赔偿金额共计236.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联佳厂成立于1997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燕芬,实际控制人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楚标;而萱莹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主要从事化妆品和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联佳厂方表示,其为“水密码”第3类商标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的商标注册人(注:2020年11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受让给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列入驰名商标保护名录。
2018年,原告联佳厂的工作人员发现萱莹公司在市场上售卖甘泉水密码晶露、甘泉水密码精华霜、甘泉水密码睡眠面膜等化妆品,对联佳厂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也对水密码品牌声誉造成较大损害。因而,联佳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萱莹公司赔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350000元和合理开支10000元。
对此,萱莹公司主张,其涉案化妆品上突出使用的是经合法注册的“黛诗贝美”商标,从外形整体风格到包装,与水密码品牌完全不同。而化妆品上虽有“水密码”字样,但主要是为了体现补水功能,仅是作为对化妆品功能的表述性文字使用,不会构成公众对两款产品的混淆。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水密码”属于臆造词,非具有描述性的注册商标。而被诉侵权产品在瓶身正面中间位置标注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字样,且均采用黑色字体加粗并标注下划线的形式,相关公众识别被诉侵权产品时,较容易首先观察到“水密码”文字,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院进一步表示,“水密码”系列产品目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萱莹公司作为联佳厂的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了解“水密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摹仿和攀附,主观上很难说具有善意。最终,法院认定萱莹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赔偿联佳厂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联佳厂维权合理费用4215元。
4年12起,联佳厂获赔近240万,案件既已判决生效,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也并无争议。但青眼号外注意到,在萱莹公司的主张中,认为“原告(联佳厂)提起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众多,是职业打假假借自己早年有驰名商标而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的行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为条件检索,发现其涉及“注册商标”的案件共有32起。不完全统计,在这之中,约有12起案件与“萱莹公司侵权案”的案由、事实、判决结果相似,均是一些企业在不同品牌、不同商标的产品上,印制了“水密码”字样,最终被判侵权。统计显示,这12起案件判决时间跨度长达3年多,被告包含品牌方、代工厂、产品经营者,判赔金额从1万元到50万元不等,共计236.5万元。
经典意义:
此外,通过联佳厂一系列维权案件还可以看到,虽有不少被告公司主张联佳厂批量诉讼的行为是“职业打假”或“故意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并借此认为法院应驳回联佳厂的诉讼请求。但一众案件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未对涉案企业此种主张表示支持。这反映出,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化妆品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而言,一方面是企业维权意识逐步加强,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对企业维权行为的支持,及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种种迹象表明,企业该清楚认识到,以“傍名牌”作为主要盈利手段,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杜绝侥幸心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是企业发展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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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化妆品商标权利人、化妆品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