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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大米商标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8

“松花江”大米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咋就不能叫松花江大米呢?”5月17日,成都“松花江大米系列案”二审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此前,因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市郫都区20余家大米商家以及他们背后的厂家,被长春一家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称被告们对其商标构成侵权行为。郫都区法院一审宣判正大桑田公司胜诉,要求商家及厂家们赔偿损失,商家和厂家们认为这一系列案件与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随即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当天,一共有18家大米经销商出席庭审。庭审从13:30分持续到16时许,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与此同时,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另一家名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格林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松花江大米案”二审,已于今年5月10日在西安判决。法院驳回了正大桑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5月17日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展开激烈交锋。正大桑田公司方表示,该公司是“松花江”注册商标持有人,拥有3枚“松花江”注册商标,编号分别为第1151550、第16402823、第1731679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大米”。该公司表示,其对上述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商家们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对案涉3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认知产生混淆。

“原告试图将‘松花江’这一公共资源,变为自己的垄断性资源,对其他商家显然不公平,对于市场环境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上诉人对‘松花江’三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的问题。”

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商家在外包装上印制“松花江”三字,并非是想攀附“松花江”这一商标,而是想描述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来自松花江流域,因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三江平原交汇地为东北大米的核心产区,黑土地肥沃、矿物元素丰富、阳光雨露充沛,出产的大米品质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所以,商家并非商标权使用,而是描述性合理使用、善意使用,不存在侵权。

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松花江主要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红兴隆公司地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红兴隆公司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大米产品上使用“松花江”字样属于对于大米产地进行说明,属合理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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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大米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